申请执行人崔华勇,男,1971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爱然,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团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华勇申请执行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爱然、杨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团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新区支行帐号62228024680********内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张兴政审判员:刘定伟
书记员:高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