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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华勇与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滑法执字第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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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华勇,男,1971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爱然,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团伟,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崔华勇申请执行张爱然、杨团伟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爱然、杨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团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新区支行帐号62228024680********内存款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张兴政审判员:刘定伟

书记员:高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