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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执行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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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彦玲,女,1982年9月5日生。申请人王亚萍,女,2004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王浩华,男,2009年12月15日生。申请人赵丁凤,女,1957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高积伟,男,1973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李志山,男,1971年5月25日生。

本院在执行魏彦玲、王亚萍、王浩华、赵丁凤申请高积伟、李志山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积伟、李志山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清审判员:王明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张换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