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永方,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朋彦,男,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侯永方申请执行王朋彦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朋彦下落不明,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索忠伟
书记员:于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