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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申请人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与秦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立调确字第17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09-28
地区
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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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申请人:秦雄,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与秦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与秦雄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协议内容: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70038.92元给秦雄;秦雄不得再向雅辉(清远)纸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莫剑锋

书记员:袁卫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