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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陈雪光申请执行黄金元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清城法执字第1249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07-09
地区
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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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雪光,男,194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金元,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雪光与被执行人黄金元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金元与欠款3505元及利息同等价值之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其与欠款等额之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伟光

书记员:邓广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