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雪光,男,194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金元,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陈雪光与被执行人黄金元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金元与欠款3505元及利息同等价值之财产,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其与欠款等额之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伟光
书记员:邓广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