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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申请人赖卫洪、雷卫仪与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立调确字第5号

案由与程序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09-23
地区
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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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赖卫洪,男,汉族,清远市人,1969年8月18日出生,现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雷卫仪,男,汉族,清远市人,1967年3月6日出生,现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邱修平,男,汉族,清远市人。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赖卫洪、雷卫仪与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赖卫洪、雷卫仪与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1、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给死者家属赖卫洪夫妇人民币711500元,其中7月11日晚已付给赖卫洪夫妇31500元,余下68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书时一次性支付;2、签订本协议后,双方互不追究法律等其他一切责任;3、以上赔偿款已包含身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此外不作其他任何赔偿。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莫剑锋

书记员:袁卫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