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界全,男,汉族,清远市人,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阳山县杜步镇。申请人:田仕红,男,汉族,清远市人,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人刘界全、田仕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界全、田仕红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田仕红同意一次性赔付刘界全医疗费5000元以及工伤报销费用归刘界全所有,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互不追究。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莫剑锋
书记员:袁卫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