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金连,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永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志球,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金连申请执行丁永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限被执行人丁永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钟金连银行存款91002.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2月10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013年4月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721元由被执行人丁永进负担。因被执行人丁永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钟金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清远市金融、房管、车管及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丁永进的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丁永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清城法执字第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文飞审判员:梁健球审判员:温敏杰
书记员:林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