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2014年8月13日,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接受本院指定,担任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童扣宝无法联系,没有财务账册资料及财产等可供接管,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财产为零,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宝雅眼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郑拓
代书记员:林春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