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朝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乔小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明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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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朝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乔小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明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