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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朝阳申请执行乔小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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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朝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乔小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郊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志明银行存款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