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声武,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刘声武与刘玉梅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梅一直未履行义务,其个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其配偶姚志国名下,且姚志国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为执行刘玉梅居住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刘声武于2012年12月26日以被执行人刘玉梅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姚志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裁定追加姚志国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志国提出异议,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裁定驳回,后姚志国仍不服,提出复议。
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无相应法律依据,且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需通过诉讼予以确认,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确认。故姚志国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在执行中追加姚志国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及驳回异议的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追加姚志国为被执行人及驳回姚志国异议的(2012)金执字第17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邢允波审判员:路叶雄审判员:朱红丽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