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德一,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亚(又名张东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东亚(张东杰)银行存款12万,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东亚(张东杰)收入款项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