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伟、胡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肖大鸣审判员:江兴隆审判员:李志
书记员:周文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