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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伟、胡梅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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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伟、胡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肖大鸣审判员:江兴隆审判员:李志

书记员:周文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