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计生局。法定代表人:申保平,局长。被执行人(单位):冯秋民。
申请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执行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大名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单位)在三日内履行大名县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崔凌志审判员:王高峰人民陪审员:刘申
书记员:张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