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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天升申请执行朱汉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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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天升,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汉松,男,汉族,1952年1月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汉松银行存款3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汉松价值3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朱红杰执行员曹艳青执行员王伟

书记员:商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