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仕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铁武,男,1962年8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委托代理人雷春妮,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铁武债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耀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石铁武给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矿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5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石铁武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水泥款及利息6167元,其余再无争执,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8)耀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