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坡头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街道负责人李青会、院长被执行人付益民,男,1964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坡头镇坡头街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坡头中心卫生院与被执行人付益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市耀州区坡头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付益民停止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坡头中心卫生院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即拆除在其院内的临时库房并搬出。该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付益民在临时房中所存放的水泥245袋折价给该医院,每吨300元,折价合计为3675元,其它东西由其自觉搬出,并拆除。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坡头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补偿被执行人付益民15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