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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郝米英、王文涛、王明涛与被执行人阴苏荣、左军幸、寇新、景阳公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恢字第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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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米英,女,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涛,男,1986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王明涛(兼郝米英、王文涛之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阴苏荣,男,1965年3月生,汉族,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左军幸,男,1962年4月17日生,汉族,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郝米英、王文涛、王明涛与阴苏荣、左军幸、寇新、景阳公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位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米英、王文涛、王明涛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2873.95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0年8月27日向阴苏荣、左军幸、寇新、锦阳公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各自的义务,锦阳公学已按判决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2624.65元,交纳受理费655.5元、执行费276元。寇新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元,欠11624.6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寇新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额1624.65元,三名申请人自愿放弃。寇新已交纳案件受理费655.5元、执行费276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阴苏荣、左军幸的执行申请。2010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0)耀法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锦阳公学、寇新履行义务的执行。二、准予申请执行人郝米英、王文涛、王明涛撤回对阴苏荣、左军幸的执行申请。本院(2010)耀法执字第155号案件终结执行。2013年3月7日,郝米英、王文涛、王明涛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624.6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3月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7日向阴苏荣、左军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三位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7624.65元,受理费655.5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28元。但二位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经耀州区特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向本案司法救助9208.21元,案件受理费655.5元和执行费828元予以免交,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意见,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救助款920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9)耀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赵文国

书记员:刘满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