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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朱荣宝与陈祖友、陈祖义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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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荣宝,男,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陈祖友,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陈祖义,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申请人朱荣宝与被申请人陈祖友、陈祖义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8日作出(2002)安汉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祖友、陈祖义给付原告朱荣宝人民币共计1226.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陈祖友、陈祖义未自觉履行。原告朱荣宝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申请人陈祖友、陈祖义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朱荣宝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陈祖友、陈祖义已给付申请人朱荣宝1226.80元,申请人朱荣宝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2)安汉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