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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2

王小龙与李平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安汉执恢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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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育才西路**都市花园******,居民。被执行人李平,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住本区吉河镇吉河坝村****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龙借款214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平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平在汉滨区信用联社长岭分社的工资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平在汉滨区信用联社长岭分社的工资账号2707##########011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杰助理审判员:陈文举助理审判员:袁朴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