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耀州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陕西省耀县水泥厂。被执行人耀县水泥厂祥烨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学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耀县水泥厂祥烨建材公司养老保险费争议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铜耀劳仲裁字(2012)第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亚平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耀县水泥厂祥烨建材公司支付申请人垫缴的基本养老金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元,以上合计13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耀县水泥厂祥烨建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亚平养老保险费13000元,该案的执行费95元,由申请执行人王亚平承担。现双方当事人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铜耀劳仲裁字(2012)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