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中心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8011204-0。法定代表人:许俊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点状楼****织机构代码70490588-7。法定代表人:宣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构代码75850445-6。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