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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鲲与夏璐执行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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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鲲,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夏璐,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在处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