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永付(曾用名黄永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黄永付(曾用名黄永富),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光大居委会胡**。被执行人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民委员会,住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司圣权,主任。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韦文琪,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2011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韦文琪承包经营户原承包的0.6亩秧田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黄永付承包经营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华山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