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园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5971-3。法定代表人:郑成健,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组织机构代码:77282828-9. 法定代表人:费贤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1869.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