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刚,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杨超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超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超华在安徽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工程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超华在安徽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保证金121.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包正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