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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史道括执行案裁定书

(2012)肥东执字第009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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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道括,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阚首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阚首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王丽君和阚首松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阚首松及其配偶王丽君的银行存款2884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包正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