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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掋群执行案裁定书

(2012)肥东执字第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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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林青,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裁字(2011)3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的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