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林青,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裁字(2011)3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的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