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沈德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崔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永付,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被执行人:缪庆亚,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阚东村卫**>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肥东执字第17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永付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庆亚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