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跃武,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昂圣海,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云霞,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昂圣海、程云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昂圣海、程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处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在处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