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会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属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限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