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继友,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尚显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王厚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尚显虎、王厚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显虎、王厚来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显虎、王厚来至今仍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厚来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