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住安徽省繁昌县,2012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3)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销赃,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帮助销赃的赃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敬虎
书记员:甘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