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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尚某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繁刑初字第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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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学楠出庭支持公诉,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学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代销,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均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涛

书记员:蔡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