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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繁刑初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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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男,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人盛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因故意伤害被治安拘留十日;2010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繁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臻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晓峻

书记员:蔡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