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小俊与被执行人牛养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小俊,女。被执行人牛养民,男。

申请执行人吴小俊与被执行人牛养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小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3800元及保全费203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吴小俊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