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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瑞椿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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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瑞椿,男。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高永华,该公司书记。

申请执行人周瑞椿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瑞椿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7038.3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瑞椿表示确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已经履行,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