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2013年3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27日被依法逮捕。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264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马XX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邓永峰
书记员:杨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