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昆盟,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周至县人,住本市周至县集贤镇西村。2013年8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强制戒毒,同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昆盟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昆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昆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昆盟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昆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权波蓉
书记员:戴艳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