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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仲新与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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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仲新,男。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君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冉君哲,男。委托代理人高举、黄军府,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曹仲新与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买卖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仲新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5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2013年1月7日,本院将25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曹仲新,曹仲新的委托代理人高举高举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明确表示放弃利息部分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