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利敏与被执行人杨建波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字第001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利敏,女。被执行人杨建波,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