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晓祥,男。被执行人惠西婷,女。
申请执行人张晓祥与被执行人惠西婷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祥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晓祥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