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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郝玉萍与被执行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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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玉萍,女。委托代理人辛平。被执行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回案款113000元,扣除执行费1406元后将剩余111594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郝玉萍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1月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