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玉萍,女。委托代理人辛平。被执行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陕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中扣划回案款113000元,扣除执行费1406元后将剩余111594元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郝玉萍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1月8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