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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张建奇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撤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莲行初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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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建奇。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陈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闫霜。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海。委托代理人马璐。委托代理人王小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奇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张建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耿卫星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