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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张长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莲行初字第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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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长安。委托代理人李换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

原告张长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长安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耿卫星审判员:宋宏凯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