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长安。委托代理人李换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
原告张长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长安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耿卫星审判员:宋宏凯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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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长安。委托代理人李换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
原告张长安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张长安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耿卫星审判员:宋宏凯
书记员:李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