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静辉。原告兰启瑞。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霜,西安市规划局大明宫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璐,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静辉、兰启瑞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邹静辉、兰启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静辉、兰启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静辉、兰启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宋宏凯人民陪审员:贺西红
书记员:黄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