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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玥与被执行人南益贵、周桃芳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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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玥,女。被执行人南益贵,男。被执行人周桃芳,女。

申请执行人曹玥与被执行人南益贵、周桃芳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玥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980.66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49380.6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曹玥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