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玉芳与被执行人胡东年、潘玉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2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女。被执行人胡东年,男。被执行人潘玉芬,女。

申请执行人周玉芳与被执行人胡东年、潘玉芬民间借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玉芳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1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玉芳于2013年3月5日表示放弃权利,同意撤销本案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