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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瑜佳、何军战与何刚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铜耀新执字第0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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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瑜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军战,男,汉族,系何瑜佳之父。被执行人何刚营,男,汉族。

何瑜佳、何军战与何刚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刚营未自觉履行裁定书义务,何瑜佳、何军战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59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案件款20000元、诉讼费59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2013年5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了案件款20590元,执行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执行人何刚营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中民一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人民陪审员:程晓全人民陪审员:郝署英

书记员:魏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