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财宝,男,1963年10月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农民,住铜川市新区阳光小区。被执行人胡涛,男,1983年4月生,汉族,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财宝与被执行人胡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财宝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胡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财宝53800元,2012年元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全款388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支付20600元,现申请执行33200元。承担受理费286元、执行费398元,以上合计33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涛履行了5000元,现尚欠288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33884元(含诉执费)中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